一、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申报和审批的程序
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根据申报单位要求,并先经本局主管处室初审提出的意见确定维修改造工作。
1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由局基建维修处或机关物业管理中心根据《局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试行)实施;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经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需立项的报市发改委,并按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预算评审和资金核定,上报市政府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由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初审后,需立项的报市发改委,并会同相关单位按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向市发改委申请立项,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预算评审和资金核定,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的组织实施
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工作,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和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由局基建维修处或机关物业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1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具体按《局自行采购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维修改造项目,经小额工程政府采购流程确定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100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建筑有形市场公开招标流程确定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三、其他
1.维修改造工程完成后,由我局会同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等部门,按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由组织实施单位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结算评审。
3.原《苏州市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拟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实际作出修订后,另行发文。
4.市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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